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2008-05-27
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局:
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各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整治,并对奥运赛事承办城市进行重点部署和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解决当前兴奋剂生产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专项治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开展生产经营兴奋剂(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物质、原料药及单方制剂)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做到无非法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批发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零售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无非法进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净化兴奋剂市场,为北京奥运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
(二)通过专项治理,推动行业自律,进一步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强化日常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以境内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及周边地区为重点范围,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为重点品种,在全国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
(一)规范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查清其原料来源、产量、销售流向等情况,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的以及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但不按规定渠道销售的,依法严肃查处。在对化工类生产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二)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市场经营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规范经营秩序,严肃查处药品批发企业超范围经营、不按照规定渠道经营以及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其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在对化工类销售企业的重点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名单,与药品监管部门共同进入企业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依法严肃查处非法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
(三)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行为。海关要严格凭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验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加强查验力度,严厉打击进出口环节中的走私犯罪及行政违法行为。
(四)严肃查处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和网上非法销售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对境内互联网站进行监测,要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研判意见,及时查处境内非法销售兴奋剂的网站。
(五)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案件。对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线索,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时查实、依法处理,并追根溯源,深入打击。重大案件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对利用互联网网站违法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信息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及时将相关互联网站注册信息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深挖源头,依法查处相关企业和个人。
(六)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市场经营行为。药品监管部门要对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以及除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外的其他兴奋剂,监督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包括兴奋剂及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治理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5月31日)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周密部署,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兴奋剂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查,查处严重违法生产经营的重大案件。对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境内网站进行监测,及时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研判意见,依法查处非法发布销售兴奋剂信息的网站;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要求境内重点门户网站和主要电子商务网站建立自查制度,不得发布兴奋剂销售信息,有效防范单位或个人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非法销售兴奋剂。
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重点查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违规走私案件。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含兴奋剂药品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到对症施治,合理用药,保障奥运会期间运动员的用药安全。
(二)重点督查阶段(自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7月26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组织体育、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的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对境内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及周边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负责组织对生产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平行进行;体育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工商总局负责组织对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平行进行。要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高压态势,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案件信息进行汇总、梳理,并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及时督查督办,追踪深查,严肃处理。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
(三)巩固提高阶段(自2008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
体育总局和北京奥组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各地兴奋剂专项治理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兴奋剂治理成效,展示中国政府反兴奋剂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积极应对奥运期间的兴奋剂突发事件,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及周边地区的监督检查,巩固治理成果,严防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反弹。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对各地的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完善兴奋剂管理长效机制的建议上报国务院。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对生产经营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和北京奥组委成立生产经营兴奋剂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小组,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集中办公,协调专项治理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落实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进度、开展明查暗访、沟通反馈信息、提出协调建议等。
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把兴奋剂专项治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部署,落实责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全力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兴奋剂管理问题。
(二)建立工作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建立平行调查发现机制,各部门要组织本系统地方各级机构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建立平行通报机制,地方各有关部门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和网上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和体育部门,并逐级上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对案件线索,各地药品监管、体育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逐级上报,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充分利用北京奥组委的宣传平台,宣传专项治理工作进展和成效。财政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必要支持。
(三)重拳出击,严厉惩处。专项治理期间,要对违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查封、扣押有关产品、违法生产使用的原辅料及工具设备,查封有关生产经营场所。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批发企业违法经营的,以及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的处罚,撤消相应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零售企业违法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特别规定》予以罚款、没收的处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反兴奋剂的工作部署,宣传反兴奋剂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有关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等形式,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线索,营造全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2008年兴奋剂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