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
中国中医药报 2010-10-29
中成药处方举例
中药饮片处方举例
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处方管理,提高中药处方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与中药处方开具相关的中医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中药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含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下同)处方,饮片与中成药应当分别单独开具处方。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药处方书写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医疗机构内中药处方书写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医师开具中药处方时,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体现辨证论治和配伍原则,并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八条 中药处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一般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
(二)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病名不明确的可不写病名),应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三)药品名称、数量、用量、用法,中成药还应当标明剂型、规格。
(四)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处方日期。
(五)药品金额、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九条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应当体现“君、臣、佐、使”的特点要求;
(二)名称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省(区、市)或本单位中药饮片处方用名与调剂给付的规定书写;
(三)剂量使用法定剂量单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原则上应当以克(g)为单位,“g”(单位名称)紧随数值后;
(四)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打碎、先煎、后下等;
(五)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六)根据整张处方中药味多少选择每行排列的药味数,并原则上要求横排及上下排列整齐;
(七)中药饮片用法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无配伍禁忌,有配伍禁忌和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药品上方再次签名;
(八)中药饮片剂数应当以“剂”为单位;
(九)处方用法用量紧随剂数之后,包括每日剂量、采用剂型(水煎煮、酒泡、打粉、制丸、装胶囊等)、每剂分几次服用、用药方法(内服、外用等)、服用要求(温服、凉服、顿服、慢服、饭前服、饭后服、空腹服等)等内容,例如:“每日1剂,水煎400ml,分早晚两次空腹温服”;
(十)按毒麻药品管理的中药饮片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条 中成药处方的书写,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中医诊断(包括病名和证型)结果,辨证或辨证辨病结合选用适宜的中成药;
(二)中成药名称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院内中药制剂名称应当使用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三)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四)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溶液制剂、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剂量;
(五)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每一种药品应当分行顶格书写,药性峻烈的或含毒性成分的药物应当避免重复使用,功能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中成药不宜叠加使用;
(六)中药注射剂应单独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民族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要求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10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