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05年第四季度药品质量公告

2006-02-09

根据2005年山东省药品抽验计划,山东省局组织省药品检验所和各市药品检验所在全省范围内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结果详见附件),现将抽验结果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5年第四季度完成计划抽验情况

省药品检验所和17个市药品检验所第四季度共完成计划抽验1574批,不合格药品74批,不合格率为4.70%。其中从生产企业抽验383批,不合格药品5批,不合格率为1.31%;从经营企业抽验407批,不合格药品31批,不合格率为7.62%;从医疗机构抽验784批(包括医疗机构自制制剂),不合格药品38批(6批为医院自制制剂),不合格率为4.85%。从药品经营企业抽验的药品不合格率明显高于从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抽验的药品不合格率。

二、2005年第四季度省药检所完成抽验药品282批(见附表1-1、1-2、1-3、1-4),     不合格药品10批(见附表2-1、2-2、2-3、2-4),不合格率为3.55%;涉及被抽样单位111家,其中生产企业72家,经营企业11家,医疗机构28家。

三、全省17个市药检所共完成计划抽验药品1292批,其中不合格药品64批(见附表2-1、2-2、2-3、2-4),不合格率为4.95 %;涉及被抽样单位382家,其中生产企业56家,经营企业114家,医疗机构212家。从生产企业抽验228批,不合格药品2批,不合格率为0.88%;从经营企业抽验386批,不合格药品30批,不合格率为7.77%;从医疗机构抽验678批,不合格药品32批(2批为医院制剂),不合格率为4.72%。

四、公告附表3所列药品为市药检所抽验,经核查认定为假冒标示生产单位生产的假药。

对公告附表2-1、2-2、2-3、2-4中所列不合格的药品及附表3所列假冒标示生产单位生产的假药,各市局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情况于2月15日前上报省局稽查局。省、市药检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对本期公告的不合格药品进行跟踪抽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