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药价虚高需下“猛药”
2005-04-05
降低药品价格虚高,目的是挤压中间环节不合理的差价收入,减少药品流通中高折扣的空间,为减轻患者医药费负担创造条件。当前,药品价格虚高难以根治,群众对降价感觉不明显,主要原因是医药市场竞争机制还不充分,以高额折扣、回扣为主要推销手段的药品购销机制依然存在,药品价格逆调节的机制,即价格越高越好卖,仅仅依靠降低药品零售价无法改变已有的利益分配格局。
谁造成了药价虚高
药品零售环节缺乏竞争,市场机制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目前,我国医疗机构是药品零售的主要渠道,医院医生一方面对生产经营企业处于买方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对于患者又处于卖方的垄断地位。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之间早已形成市场竞争,药品出厂、批发价持续走低,但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格并未下降。
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导致医疗机构过分追求药品差价收入。药品价格补偿政策规定,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可获得销售收入,一般为药品购进额的15%。药品价格越高,药品销售越多,医疗机构药品加成收人越大。目前医疗机构在我国仍处于垄断地位,为追求经济利益,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对医疗机构采取“高定价、大回扣”等不正当的营销方式推销药品;部分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过程中,凭借其垄断地位追求高额差价收入,导致医疗机构开大处方、开高价药的现象普遍。
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滞后,为药品高折扣、大回扣的购销机制提供了条件。药品生产低水平重复,市场严重供过于求。我国化学制药企业有几千家,绝大多数品种的生产能力过剩,多数药品严重供过于求,生产企业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推销药品,药品流通秩序混乱。药品批发企业由改革开放前的2000多家,一度发展到1.6万家,众多药品批发企业竞相向医疗机构推销药品,价格折扣成为主要的推销手段,药品市场竞争演变成价格折扣的竞争。
医疗保险的费用制约作用还不明显。过去公费医疗体制下,由于国家和企业承担着医药费的支付责任,医药费有多少与患者个人利益无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医生和患者形成利益的共同体。医药消费量和医药价格缺乏硬性约束,使得医疗服务过度消费、药品价格“虚高”成为可能。虽然近年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并建立了费用分担机制,但由于改革刚起步,这种制约机制发挥作用还需要一个过程。
价格管理体制不健全。政府定价对一些药品,特别是新药在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成本发生变化后,价格调整不及时。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对药品生产成本审核不严,异地高价销售药品,使得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偏高。由于对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缺少有效的市场监管手段,虚高定价现象在企业自主定价药品中尤为突出。
根治需从改革体制入手
控制医药费用过快上涨是我国卫生政策的基本取向所决定的。据统计,我国医疗卫生总开支约占世界卫生总开支比重的3%,而发达国家占总开支的87%。要用世界3%的卫生费用解决世界22%人口的健康问题,这就决定了我国卫生发展政策必须是“低水平、广覆盖、高效率”。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抑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药品零售价格是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体制矛盾的综合反映。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就要触动药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既得利益,进一步暴露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药品价格中存在的矛盾,还必须从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入手。
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在医疗市场中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医药不分的垄断体制,建立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费用增长。调整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在医疗机构施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直至取消药品销售收入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功能,切断医院、医生与药品销售的直接利益关系,从根本上抑制垄断,促进医生合理用药。医疗服务体系引入竞争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院药房和零售药店要有竞争,逐步扩大定点医院、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开放医疗服务市场,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发展,培育竞争机制。
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解决供大于求造成的低水平竞争,促进批发企业兼并改组,扩大流通企业规模,降低经营成本,强化商业企业的配送功能。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力度,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增大对市场药品质量的抽检监督力度,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落实医疗保险费用共付制,建立费用分担机制。我国已开始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通过“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形成与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费用分担机制,必将对费用控制产生重要影响。
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体制。一是完善药品政府定价规则,确立一套统一规范、完整科学、易于操作的政府定价政策体系和实施办法,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二是完善政府定价组织体系。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定价过程中,要逐步建立生产制造、商业流通、临床使用、技术标准、质量检验、成本审计等方面多主体参与定价的组织体系。三是建立政府定价及市场价格监督机制。及时掌握了解生产成本,市场价格动态,为政府定价提供客观依据;建立政府定价的反馈监督机制,并对政府定价行为实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政府定价相关政策的实施。(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