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出台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
2004-04-29
据中国食品报讯 (记者郑阳通讯员高飞)《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救助办法》4月25日已经正式发布,并从即日起开始施行。这一办法旨在切实维护食用劣质奶粉受害婴儿的合法权益,做好对受害婴儿的救助工作。
该办法规定,阜阳市将对该市行政辖区内因食用劣质奶粉导致营养不良综合症或因并发症死亡的受害婴儿及其家庭进行救助。
《办法》规定,对受害婴儿实施救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害婴儿家庭在阜阳市购买劣质奶粉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受害婴儿食用劣质奶粉质量检验报告单;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以及医药费、治疗费凭证;
(四)阜阳市食用劣质奶粉所致营养不良综合症治疗专家组出具的鉴定结论。
对符合规定的受害婴儿,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受害婴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治疗医院。因销售劣质奶粉造成食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婴儿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