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确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制度确定公布方式
2004-05-25
据新华社长沙5月25日电(记者苏晓洲)湖南省药品价格管理办公室、省价格信息中心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药品价格公示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范围、公示所需资料、公示报价时间和公示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从2004年3月20日起,湖南省根据发展改革委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价格行为的通知要求,明确只对政府定价药品进行公示,取消了市场调节药品价格备案公示。
《公告》明确,今后湖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范围包括:
1、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乙类药品。
2、专利药品,国家一、二类新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计划生产、统一收购的避孕药具,计划免疫药品。
3、进口药品。
4、列入《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省管药品。
《公告》还对国产和进口的政府定价药品公示所需资料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国产药品需报送的资料包括:企业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批文;药品批准生产文件;药品质量标准;当地省级药检报告;GMP证书、国家专利及新药保护证明;法人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样品。进口药品需报送的资料包括:进口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进口注册证和进口分包装批准文件;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代征增值税缴款书;进口口岸药品检验报告单;购货发票和信用证;进口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批文;法人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中国专利保护或行政保护情况及国外专利保护证明材料;样品。
为了方便企业执行药品价格政策,接受社会监督,湖南省物价部门指定《湖南医药价格公报》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的合法载体。凡国家和省药品价格政策文件,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公示均通过该《公报》定期向社会公示。其中,省外企业公示报价时间为每周星期一、三,星期二、四为湖南省企业报价时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半个月直接上《湖南医药价格公报》进行公示。
湖南省药品价格管理办公室、省价格信息中心还规定,对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凡发展改革委和湖南省物价局已下达最高零售价格的,各生产、经营企业应以此进行招投标,不必再报价。尚未发文下达的品种或非代表规格品种,除按《公告》规定报价格公示外,还需同时提供各地招标期限和招标目录,办理政府定价药品招标价格公示手续。所公示的价格只限于招投标使用,不作为销售药品时的依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招标单位按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消[2004]7号文件的规定自行制定让利零售价格。
据了解,相关部门取消市场调节价格备案公示后,有关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信息、药品购销行情、企业营销广告、药品价格咨询服务等,将由湖南省价格信息中心通过《湖南医药市场行情》继续为各生产厂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