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献血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无偿献血行为

2004-08-11

据新华社广州8月11日电 从有关部门获悉,广州市政府制定的《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此《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地方配套规章,根据广州市献血工作的实际制定的,目的是保证广州市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规定》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广州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辖区内的献血工作,制定献血工作规划和目标,保证献血工作经费。

对比以前的相关政策,《规定》从鼓励献血者自愿献血的角度,有以下3个重大改变:

第一、对于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的用血权利,《规定》改为:献血者无偿献血200毫升以上,本人用血时可以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运输等费用;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以上者,献血者本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时可以免交上述费用。

第二、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献血者免费用血手续方面,《规定》将原来用血时先交款,事后向献血办报销改为: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本市的医疗机构用血时,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免交用血费用。在本市辖区范围外用血的,事后向献血办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为了衔接全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无偿献血金、银、铜奖的规定,广州市政府对于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三等奖;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0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二等奖;无偿献血累计达到3000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一等奖;无偿献血累计达到4000毫升的,授予无偿献血特等奖,增加了奖励的等级,加大了对无偿献血者的奖励面。

为了督促广州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落实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献血的职责,《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

为了确保制度的落实和杜绝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丑恶现象,《规定》明确:各单位在年度内献血人数达到政府年度献血工作目标规定比例的,由献血办发给《单位年度互助献血证》,其有效期为1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单位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视为未完成年度献血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