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2004-12-08

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报送网络初步建成《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出台2004年12月08日

据中国医药报河北讯 记者张燕玲报道 12月1日~2日,全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会议在石家庄市召开。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报送网络已经初步建成,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网络的建设工作也已提上议事日程。

食品安全信息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是现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对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有关要求,今年以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并印发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二是初步建成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报送网络,建立了部门间的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制度和地方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三是加强综合监督,了解、汇总并报送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进展情况,创办《食品安全动态》简报。四是对群众关注、社会关注的几个食品行业的全程安全状况进行调查,增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针对性和目的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惠鲁生出席了会议并讲话。她说,食品安全信息是分析和评估食品安全形势的依据,是开展食品安全预警工作的基础,也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职能的科学支撑和基本保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既要从实际出发,使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推动性,又要围绕改革发展的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下一步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打基础。

会议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的沟通;利用现有条件,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网络的建设;利用现有的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电子信息网络,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步伐;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密切配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品种和重点环节开展这项工作,适时启动对保健品和化妆品的安全状况调查。

又据中国医药报讯记者张燕玲报道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以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11月2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印发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原则、责任、内容以及发布形式。

《办法》指出,信息发布人要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在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同时,信息发布人还应该公布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和结论等内容。

《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并予以综合发布。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如农业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办法》同时指出,保健品和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也要参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