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座谈《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

2004-12-28

军政携手保障部队用药安全《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座谈会在京召开2004年12月28日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龚翔报道 12月2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央军委法制局在京召开《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药品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座谈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敬礼、总后勤部副部长王谦出席会议,并就如何贯彻《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颁布后,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就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了《办法》的起草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军政双方的共同努力,《办法》于2004年12月9日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张敬礼说,《办法》的出台是军政双方共同配合、合作完成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制建设项目,明确了军政双方在军队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违反《办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程序,实现了军队药品供应和保障的有法可依。张敬礼强调,《办法》也是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共同执行的行政法规,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要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办法》的学习和宣传活动,使《办法》的规定深入人心;要切实履行《药品管理法》和《办法》赋予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做好《药品管理法》赋予的药品注册审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与总后卫生部的配合,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为保证军队药品供应和质量、保障各级指战员安全用药做出贡献。

总后勤部副部长王谦在座谈会上要求,军队卫生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要主动与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建立通畅的协调机制,密切配合,严厉打击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军队空闲房地产制假售假,利用网络冒充军人做假广告等突出现象,维护部队良好形象和声誉。要充分利用国家、地方和企业卫生资源,做好战备卫生物资储备,建立应急情况下开展国家药品动员的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