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初拟暂行办法器官移植须先伦理听证

2005-12-23

器官移植须先伦理听证

卫生部就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运用规范征求公众意见

2005年12月23日

据新京报讯(记者魏铭言)医院在摘取活体器官前,须举行伦理听证会,确认器官捐赠者的真实意愿。

昨天,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初拟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向医学界和公众征求意见。

这份《暂行办法》拟规定,只有具备严格限定条件的三级医院才能开展器官移植。在开展器官移植前,医院还须建立移植器官论证制度,并得到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开设器官移植科目。

卫生部认为,医院进行器官移植的4个前提条件是:有专业医生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设有伦理委员会;对移植后的器官具备临床应用能力;拥有与开展的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

医疗机构在为有生命的捐赠者摘取器官前,应举行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此次器官移植符合法律和医学伦理原则,同时也是捐赠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并无变相买卖器官的意图。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生、护士和技术人员不能参加为移植器官而举行的伦理听政会。

遵循健康原则,《暂行办法》拟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肝炎病毒携带者、梅毒患者等患有经血液传播疾病者的器官不得用于器官移植。

卫生部要求,每例次器官移植完成后10日内,实施移植的医院须将相关信息分别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该《办法》的意见征集日期截止到2006年1月31日。卫生部指出,目前已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办法》正式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定向评价机构提出评价申请,如未提出申请或未通过评价,必须停止器官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