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鲁生赴河北调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2006-06-14
明晰目标任务 创新工作方式惠鲁生赴河北调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2006年06月14日
据中国医药报河北讯 记者张翼报道 6月7日~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惠鲁生在河北省就治理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调研。她强调,要深刻认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研究问题,创新工作方式,把握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扎实有效抓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调研期间,惠鲁生听取了河北、河南、内蒙古三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的汇报,分别召开了河北、河南、内蒙古三省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负责人座谈会,检查了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乐仁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联系点的工作。
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开展以来,河北、河南、内蒙古三省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总体上看,河北、河南、内蒙古三省区的专项治理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呈现出扎实有序推进的态势。
惠鲁生认真听取了三省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有关医药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她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根本的办法是必须解决体制机制的问题,但这项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在体制机制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之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医药企业应该有所作为,要积极主动,在有限空间创造性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惠鲁生指出,自查自纠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工作。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医药企业,特别是各地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通过自查自纠等方式,发动大家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应本着打击少数、教育多数的原则,分轻重缓急,抓住影响大、性质极其恶劣、老百姓深恶痛绝的案件,狠狠打击。要通过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对从事商业活动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广大经营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提高医药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让老百姓看到政府治理商业贿赂的决心,从而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充满信心。建立长效机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性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发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加强监管,从源头上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
惠鲁生强调,各地医药企业要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为契机,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转变作风,加强队伍素质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增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净化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切实解决食品药品领域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