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获免征增值税待遇
2003-11-13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此举旨在有效阻断艾滋病病毒的传播,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知说,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免征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进口环节及国内流通环节的增值税。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通知要求,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名录、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及药品品种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