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制度

2006-10-30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了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同时向公众发布科学正确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信息,确保公众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的安全有效。

制度规定,发布安全警示主要针对宣称可以治疗慢性疾病、疑难杂症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或是以保健食品冒充药品进行广告宣传,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广告。是否发布安全警示以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情节严重程度作为筛选的主要标准,以违法发布广告的次数作为筛选的辅助标准。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夸大产品疗效,含有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范围进行宣传,给消费者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带来威胁的;保健食品宣称具有治疗作用,编造治疗机理,严重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利用消费者、专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专业院校、科研机构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制度明确,对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就广告中标示的产品名称和产品注册名称,广告中标示的广告主或产品生产企业,违法事实的主要表现,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具体条款,以及对违法广告处理情况等内容发布安全警示,提醒公众谨慎购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发出安全警示后,将加大新闻曝光力度。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所警示的产品列为重点抽验对象,并加大对该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