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出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07-02-01

本网讯  商务部日前出台《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市场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责任,并规定如违反相关细则,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从市场的管理机构及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生鲜食品销售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其核心内容是要求市场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五大管理制度,达到食品在流通环节的可追溯,从而保障食品安全。具体包括:

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此外,《办法》还禁止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并要求市场现场制作食品、散装食品及生鲜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