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决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8-05-27

国中医药发〔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部署,我局继续组织开展了创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自我评估,所在省(区、市)全面评估、择优推荐,我局委托行业组织现场复核、专家评议和社会公示等程序,现决定将北京市海淀区等19个地区命名为“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希望被命名地区进一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及配套文件精神,认真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不断探索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提高建设水平与质量,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社区中医药服务发展做出新贡献。

各有关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示范区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服务的发展。

附件: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全国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大兴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长宁区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