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严禁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新华网 2008-10-24

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三审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特别重申了报告制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按照草案要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草案要求做好新闻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此外,草案增加规定,强调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责任,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食品安全法草案三审稿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一章中也对召回制度作了相关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据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作者:周婷玉 邹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