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

2007-03-27

国务院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严禁买卖人体器官,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严格监管2007年03月26日

据新华社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是医学科学的重大进展,已经成为拯救器官功能衰竭病人的重要手段。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于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维护器官捐献者、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使这项医学成果更好地造福人民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草案)》的制订,遵循了世界公认的医学伦理准则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原则,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国内外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人权等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的意见。草案规定:器官捐献必须尊重捐献人意愿,遵循自愿、无偿原则,严禁买卖人体器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严格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人体器官摘取、申请和移植各环节的条件和审查程序;明确违法摘取他人器官和非法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