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禁擅为外国人移植器官
2007-07-04
据新京报讯(记者魏铭言)中国任何医疗机构和医生,不得擅自为外国人移植人体器官。昨日,卫生部就境外人员申请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有关事宜发出通知,明确中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本国公民。
以旅游为名移植器官被禁
今年5月1日,中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实施,随之面临移植医疗机构准入、器官使用范围认定、是否能做广告宣传等种种现实考验。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卫生部昨天做出规定: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优先满足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需要;外国居民申请到我国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告卫生部,根据卫生部回复的意见决定是否为外籍人员实施器官移植手术。
卫生部明确表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为以旅游名义到我国的外国公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不得以旅游名义跨国境为外国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
港澳台居民移植器官须报告
医疗机构在为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向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一旦发现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卫生部将依法严肃处理,并撤销医疗机构相应专业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在广告宣传上,卫生部强调,除《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外,医疗机构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发布人体器官移植医疗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