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中外医疗产业合作面临六大风险阻外资进入

2004-06-03

据新华社电(记者杨金志 刘丹)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与技术促进处国别项目主任罗响指出,政府部门出台的许多红头文件,因为没有提交人大通过,都是没有法律效力。这非但不能让外资医疗产业心情安稳地进入我国,反而让其心生疑虑。

罗响表示,法律制度的缺失,已经成为中外医疗产业合作最大的障碍之一。其余五大障碍分别是:体制风险、政策风险、政治风险、管理风险和品牌风险。

罗响说,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类似《医院法》或《医疗机构管理法》的基本法律。除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医院管理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我国还缺乏一个明确医院产权属性的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

目前,多种产权属性的医疗机构的定义、界定、运作规范及利润分配等均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罗响表示,我国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及与外资的合作,特别是参与并购重组等资本项下的活动时,仍然缺乏一个明确的操作规则与流程,也就是说我国还没有制定好游戏规则,这游戏就变得随心所欲,机会大风险也大。

谈到体制风险,罗响认为主要存在于国有医疗机构里。其表示,绝大多数情况下,国有医院的院长只是国有资产的运营者,其授权范围、决策权限、财务控制及发展动因等方面均不明确,导致在中外合作谈判时,搞不请谈判主体,还有漫长及敏感的请示、等待批复的过程。当与卫生局直接谈判时,又面临官僚体系、文牍主义、地方利益分割与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大多数时候,卫生局长还得给市长或书记汇报,实在是一个考验耐心的过程。

罗响指出,中外医疗产业合作面临的政策风险,首先就在于人们将医院公益性和营利性两种特性对立起来,因此对外资医院与民营医院有政策性的歧视与不公正的限制。

此外,国内医疗政策还存在不连续性与不透明性。例如,在并购重组过程中,随着员工身份的变换,应当补缴的社会医疗保险该由哪个机构承担,目前没有相关政策;国有医疗机构的土地是划拨土地,在并购重组后,该部分土地是否需要补缴出让金,如何确定出让金;如果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目前设置为非营利性,几年之后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历史收入在税收方面是否存在追溯问题?

罗响说,医疗卫生服务是一个商品还是基本人权,医疗行业能否市场化运作是一直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外资进入我国医疗市场应当重视医疗机构国有化的风险。这也就是中外医疗产业合作的政治风险。

至于品牌风险,主要是针对国内医疗机构的。品牌输出首先攻击的是市场,外来品牌在当地市场销售,挤占当地市场,压制当地名牌,获取巨额利润。这种超常的经济手段,它不仅使我们没有反抗意识,而且釜底抽薪、直接抢夺消费者,诱导他们的消费偏好,从而从根本上占据市场。长期下去,我国自有品牌生存空间令人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