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出台新规定:转基因产品进境须申报

2004-06-21

据中国食品报讯 (记者伍立居)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第62号令,颁布实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贸易、来料加工、邮寄、携带、生产、代繁、科研、交换、展览、援助、赠送以及其他方式)进出境的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

关于进境转基因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实行申报制度。《办法》规定,对进境转基因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须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及有关单证。对于实施标识管理的进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查标识,符合批准文件的,准予进境;不按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进境;未标识的,不得进境。

对列入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进境转基因产品,如申报是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实施转基因项目的符合性检测,如申报是非转基因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以外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及其产品和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情况实施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

经转基因检测合格的,准予进境。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批准文件不符的;(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进境供展览用的转基因产品,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展览期间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展览结束后,所有转基因产品必须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按有关规定补办进境检验检疫手续。

关于过境转基因产品

《办法》指出,过境的转基因产品,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过境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填写《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申请表》;(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已进行相应的研究证明文件或者已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三)转基因产品的用途说明和拟采

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其他相关资料。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要求的,签发《转基因产品过境转移许可证》并通知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签发不予过境转移许可证,并说明理由。过境转基因产品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须持规定的单证和过境转移许可证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的,准予过境,并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其出境。对改换原包装及变更过境线路的过境转基因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过境手续。

关于出境转基因产品

《办法》要求,对出境产品需要进行转基因检测或者出具非转基因证明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发布的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抽样送转基因检测实验室做转基因项目检测,依据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为转基因产品并符合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转基因产品进境要求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单证;确认为非转基因产品的,出具非转基因产品证明。

本《办法》所称“转基因产品”是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转基因生物与产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出境转基因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对过境转移的农业转基因产品实行许可制度。其他过境转移的转基因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