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骨通贴膏”特有名称甘肃一制药厂被处罚

2004-09-15

据新华社电(蒋桂斌 胡思进)由于在外包装和广告中侵犯了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骨通贴膏”的特有名称,日前,甘肃省工商局依法对甘肃省医药集团西峰制药厂作出责令其停止侵犯“骨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违法行为,并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至此,我国首宗由工商机关认定知名药品特有名称的个案划上句号。

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研发的“骨通贴膏”,以其独创的名称及药效,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中药保护品种”、“广西名牌产品”,该产品在我国治疗骨病药品市场上名列前三强,在国内有很大的知名度。

去年3月成立的甘肃省西峰制药厂,在其生产的“抗骨增生片”包装盒明显位置突出使用“骨通”二字,并在广告中将“骨通”杜撰为“国药准字号治疗骨病药品”作为商品的名称和药性能宣传,其产品大量销往内蒙古、河北、黑龙讧、陕西、山东等地,造成了与“骨通贴膏”产品的混淆和消费者的误认。为此,桂林天和药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平交易局,以及甘肃省工商局举报,请求禁止西峰制药厂侵犯“骨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违法行为。

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要求甘肃省工商局迅速调查处理,并予指导和协助。甘肃省工商局经过调查,认为“骨通贴膏”为知名产品,其名称“骨通”为该商品的特有名称,西峰制药厂在其产品上使用“骨通”二字,构成了侵犯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造成与“骨通贴膏”知名商品混淆及消费者的误认,是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因此,工商机关依法对西峰制药厂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