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出新规完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让利价格制度
2004-09-16
据新华社电(记者苏晓洲)湖南省物价局在前期出台的《关于修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4]7号)等文件的基础上,针对操作中体现出的实际问题,近日出台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按照湖南省物价局近日颁布的《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让利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湘价消[2004]131号)指出,有关政府定价药品让利零售价格的制定、发布等,仍执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湘价消[2001]88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关于修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计算办法的通知》(湘价消[2004]7号)是针对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管理及价格政策的调整。物价部门还强调,湖南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办法均为暂行规定,今后国家下达正式办法时,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人所报药品的投标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前一次同厂家、同品种规格、同质量层次药品的投标价格,国家政策规定调整价格的除外。集中招标采购的市场调节价药品,由采购单位按湘价消[2004]7号文件规定自行制定让利零售价格;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医疗用品,仍按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规定执行。凡中标药品,中标期间因政策原因或供需双方协商降低中标价格的,一律按降低后的实际供货价加差别加价率制定让利零售价格。湘价消[2004]7号文件规定的差别加价率为最高加价率,湖南省各地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可根据中标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水平,允许低于但不得高于差别加价率制定实际让利零售价格。
从不久前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纠风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上半年药品集中采购总金额约340.06亿元,占医院用药总金额558.31亿元的60.9%,让利患者37.1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