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须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2004-10-12
据新华社电(记者朱玉)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规定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规定要求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支出中80%以上的品种,纳入集中招标采购,但中药饮片除外。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应将医疗机构广泛应用、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全部纳入招标采购目录,实行公开招标和集中议价采购,对其它药品实行网上竞价采购。不具备网上交易和监管条件的地区,仍按药品类别将采购量大、价格高的药品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防止中标药品被其它同类品种替代。
这个规定的出台是因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医疗机构签订购销合同不确定药品采购数量,存在大量替代药品规避招标,甚至“中标就死”的现象;二是执行合同不严格,医疗机构不按合同采购药品、及时付款,企业不按合同及时供药;三是招标程序过于繁琐,中介机构收费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四是有些医疗机构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未将招标降价的好处大部分让利于患者;五是监督不力,对不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规定的医疗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未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