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金维他”商标归属之争:民生医药一审胜诉!
2004-12-24
据检查日报讯 一个“21金维他”商标竟有两家拥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核查事实后撤销了江西巨元医药公司的“21金维他”商标。巨元医药不服裁定,将商评委告上法庭。12月23日上午,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再次确认巨元医药“21金维他”商标应予撤销,但认为商评委关于“21金维他”为驰名商标认定有误,判令撤销商评委对此的裁定。
2000年11月,江西巨元医药生物工程公司在“非医用营养液”等商品上申请“21金维他”商标,并于2001年被核准注册。对此,杭州民生医药集团于2002年向商评委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认为其享有的“21金维他”商标已成为中国驰名商标,请求予以撤销。商评委经评审认定,民生药业享有的“21金维他”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巨元医药的商标已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摹仿,而且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相关性,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商品是由民生药业生产,或误认为其产品与民生药业存在某种联系。商评委认为巨元医药的申请行为具有恶意,故裁定撤销“21金维他及图形”商标。巨元医药对此裁定不服,随后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裁定书重新作出裁定。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巨元医药在知晓民生医药长期使用“21金维他”商标的情况下,仍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该商标,属于恶意注册行为,因此理应撤销巨元医药所注册的“21金维他”商标。此外,法院就民生医药的“21金维他”商标是否驰名进行了认定,法院认为该商标虽在1997年及2001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该公司的“21金维他”产品在1988年至1993年间获得了三个全国性的奖项时间较早,不足以证明在全国范围内已成为驰名商标。因此撤销了商评委所作的裁定。
据悉,原告巨元医药未到庭参加判决,法院进行了缺席宣判。宣判后,商评委代理人则表示回去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