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应当在明年4月1日前参保
2004-12-28
据新华社信息电(记者王文韬)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北京市规定,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
北京市还规定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而对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由于这部分人员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据介绍,北京市的此项规定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