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调高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筹资标准每人60元

2005-01-11

据新华社电(周润健 赵学军)从2005年起,天津市将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筹资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36元,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介绍,按照规定,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按年度缴纳,由参保人员在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一次性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缴纳。今年的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职工(包括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在职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退休费中扣缴。参加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参保者的养老金中扣缴。

大额医疗费救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是为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当本人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之间的部分,在职和退休人员报销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报销95%。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大额医疗费救助金额,由商业保险公司拨付到参保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通知本人领取。

据记者了解,天津市自实行大额医疗费救助制度以来,每年有1万多人享受大额医疗费救助,救助金额1亿多元,对减轻职工负担,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