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新规于20日实施

2005-01-24

据新华社电(朱旭东 周传章)日前,江苏省出台了《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行为,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该办法要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投标双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投标活动,禁止价格欺诈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严格执行中标价格,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必须按购销合同明确的价格采购药品,不得再同中标企业进行价格谈判以扩大折扣让利幅度。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备案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在中标药品定标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价格及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报省物价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20个工作日内执行到位。医疗机构要在其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对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实行顺加作价方法。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的差价率确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招标人可低于规定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高于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顺加作价计算公式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1+差价率)。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计算,注射剂以支或瓶为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包装为计价单位,零售价格尾数取舍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药品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招标代理机构按中标企业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一定比率,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单个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时,以药品通用名称或正式名称划分品种,不以剂型、规格划分。招标代理服务费率为最高费率,招投标各方可协商确定具体执行费率标准。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外,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该办法强调必须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办法核定并调整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不按中标价格签订中标药品采购合同的,不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操纵投标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费合法权益的,自主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强制或变相收费的,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该办法自1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