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侵权“天福茗茶”因包装成被告遭20万索赔

2005-04-06

被指包装图案系修改他人作品而成据新京报讯(记者李欣悦)“天福茗茶”因包装成被告并遭20万索赔。原告杨先生认为,“天福茗茶”包装上的美术作品系修改其作品“富春茶社”而成。

杨先生称,2005年3月,他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家乐福中关村店购买了2盒“天福茗茶”茶叶,该茶叶的包装上使用了一幅以老北京茶馆为题材的美术作品,该美术作品系修改了其作品“富春茶社”而成。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和闽侯天元茶叶有限公司作为“天福茗茶”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起诉书中,杨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不再使用、销售侵犯其著作权的茶叶包装并销毁侵权包装,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1万元。

4月5日海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但两被告尚未提交答辩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