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 最多可开1月药量

2005-11-08

据新京报讯(记者汤阳)11月7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

通知规定,参加医保的职工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而此前的规定是:急性病一次开药量一般不超过3日,慢性病一次开药量一般不超过7日,行动不便的一般不超过两周。

参加医保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且按规定在本市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4家的,其中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个人还可以确认一家其派出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具体医疗服务。

此外,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按照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北京市城镇临时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补助费的原本市城镇临时工,由街道社保所填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且享受医疗补助费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经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同时停发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