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立法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2006-11-13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彭炜近日在深圳调研中医药工作时强调,中医立法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即有利于弘扬传统文化,有利于提高中医防病治病能力,有利于满足人民卫生保健需求。
据介绍,深圳在完成中医药调研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广东省发展中医事业条例》,参照各省、直辖市等25个兄弟单位中医药立法的经验,特别是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医药条例》管理中医药的经验,6易其稿,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上报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该《条例》突破和创新点是,建立合理的中医价格体系,体现中医技术价值和劳务价值;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要体现中医药特色;明确中药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突破中医院内制剂管理瓶颈;使中药店中医坐堂合法化等。
彭炜听取立法汇报后指出,深圳中医药立法的前期调研深入、细致、全面,找准了制约深圳中医药发展的瓶颈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全国的共性问题,如果能有所突破,对深圳中医药事业乃至全省、甚至全国的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要抓住拥有立法权的机遇,以中医药立法为切入点,建立权责一致的制度体系,为加大中医药强市建设力度提供保障。
彭炜要求,要营造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氛围,结合国家、广东省现有中医药条例、深圳中医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有针对性地提出立法条目。同时,我们要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民族文化的传承、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看待立法,充分发挥深圳科技创新优势,提高中医药的科技含量与诊疗水平,切实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中国中医药报:记者廖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