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
2008-09-18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印发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中医医院医院与临床科室名称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特别强调,中医医院不得同时使用中西医结合医院名称。
《通知》要求,中医医院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医医院识别名称中使用“中心”字样的,或以具体的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的;中医医院以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命名,或加挂高等院校附属医院、临床实习医院名称的,必须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中医医院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祖传”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以“中心”、“国医堂”等作为临床科室名称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并应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
《通知》还要求,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应体现中医特点,首选中医专业名词命名。临床科室命名可采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中医专业名称、中医脏腑名称、疾病和症状名称、民族医学名称等方式。
中医医院临床科室名称不得含有“中医”、“中西医结合”、“西医”字样,如中医医院的科室不得张挂“中医××科”、“西医××科”等标牌。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中医医院对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记者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