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浸毒火腿”事件续:事件背后暗藏商标之争
2003-12-02
据新华社讯 据有关人士指出,在近日曝光的“毒火腿”事件背后,暗藏有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和金华市的“金华火腿”商标之争。
金华市火腿行业协会的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金华”火腿商标的注册人是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因此金华人要在产品上使用“金华”二字时,必须向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缴纳每只火腿约2元的费用,这种现象令金华人难以接受。对此,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晓宁认为,造成这种现状是由于有关部门的政策打架,工商部门管理商标,根据《商标法》,公司注册在先理当保护,而技术监督部门又推出什么“原产地域保护标识”,令人无所适从。
据金华有关部门调查,像“永泰”和“旭春”这样的“害群之马”,在当地只是个别现象,全市160多家火腿生产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严格按照火腿加工工艺和质量管理生产火腿的。以今年首批上市的23万只受原产地域保护的金华火腿为例,经有关部门逐一检查,特级腿与一级腿率达93%以上。近年来,金华对外出口的金华火腿都经过严格检测,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没有发现一只“反季节腿”。
据了解,被曝光的永泰火腿厂工人在猪腿上盖的“兽医验讫”方形章,已查实属企业私刻的违法行为。动物检疫部门对火腿经专业人员检疫合格后盖的是“火腿验讫+编号+金市动监”章,并且是圆形的。但无论怎样,“毒火腿”事件令整个金华火腿行业受到影响。提到火腿,人们很难不把它与金华联系起来,事实上,在“金华”火腿的100多家定点生产企业中,就有70多家在金华。因此,“金华”火腿和金华地区所产火腿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普通消费者很难对两者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