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皮炎平”引发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2007-09-07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三九企业集团、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第四京卫大药房、北京京卫元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药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早在1987年上市了命名为“999皮炎平”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该药品一面世便使用了自己的包装装潢。因原告产品质量好、销量多、宣传力度大,该包装装潢深得消费者的喜欢,使用在“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上的该装潢也逐渐成为原告的特有装潢。原告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上市以后,原告三九企业集团将“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的生产销售交由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因持续大量的销售并保持一贯特有的包装装潢风格行销国内外,曾经取得数亿元年销售额的业绩。
2005年以来,原告陆续通过销售渠道和客户的反馈发现,被告三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知名商品“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极其近似的包装装潢。被告三的行为足以使其产品与原告的知名的“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造成误认,侵犯了两原告的公平竞争权。被告三未经原告一许可生产销售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已经行销全国,造成严重的市场混乱,导致原告正宗商品“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销售量的减少、商品声誉下降,并造成其他极大的经济损失。
2007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二在其开设的“第四京卫大药房”分店内销售侵权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涉案药品并申请公证机关对购买过程和所购药品进行公证,取得了相关被告侵权的证据。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以任何方式仿冒原告知名商品“999皮炎平”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的特有装潢,销毁其侵权的库存或待销售的“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三被告在《中国医药报》和《北京日报》公开就仿冒原告知名商品“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的特有装潢一事向原告赔礼道歉;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知名商品“999皮炎平”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药品的特有装潢遭受的仿冒所致的经济损失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