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从事中医执业不受年龄限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8-12-22

黑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19日上午结束。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规定:“具有执业资格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医医疗从业人员可以个体开业行医,申请设置中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执业活动不受年龄限制。”该条例对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扶持措施,对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严格规定。

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旅游条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听取了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黑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我省装备制造业新兴工业化进程情况的调研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等。

会议表决通过了人事任免名单,并向部分任职人员颁发了任命证书。(作者 员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