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经营的所有产品均需实行进货检查验收
网摘 2008-12-23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12月17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中规定的。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国家局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所有产品(特别是非药品类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无批准证明文件、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名以及厂址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不得经营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者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