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禁止网上诊治活动
中华中医药学会 2009-06-29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布
卫生部日前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7月1日起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非法提供网上医疗信息将罚款万元以上。
《办法》规定,今后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主办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网站或者频道有两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办法》规定,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办法》规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非法从事互联网保健信息服务的,最高可罚3万元;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01年1月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印发〈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记者杨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