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中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

中国中医药报 2009-07-16

五部门下发《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提高中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

本报讯 记者杨志云从7月13日从卫生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五部门日前下发新医改方案配套文件之《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意见》指出,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使农民群众更多受益。统筹补偿方案重点提高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和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新农合制度自2003年开始试点,2008年已全面覆盖农村地区,2009年第一季度参合人数已达到8.3亿。

《意见》提出,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新农合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2009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要达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40元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要不低于40元,农民个人缴费增加到不低于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参合农民按60元的标准补助,对东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区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地方财政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到60元,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分两年到位。地方增加的资金,应以省级财政承担为主,尽量减少困难县(市、区)的负担。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元,困难地区可以分两年到位。

《意见》要求,开展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地区,要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要扩大对慢性病等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药费用纳入统筹基金进行补偿的病种范围;要结合门诊补偿政策,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统筹补偿方案重点提高在县、乡、村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和使用中医药有关费用的补偿比例,引导农民在基层就医和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县内难以医治的疑难杂症按规定转外就医的,可适当提高补偿比例,扩大补偿范围,进一步缓解农民患大病的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