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虚假报告者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检验工作

中国医药报 2009-08-11

《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北京讯 为规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保健食品试验、注册检验的科学、公正、准确,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

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试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有因的现场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查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保健食品试验现场核查工作,每季度对辖区内的试验、检验机构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试验、检验机构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该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注册检验或者在进行试验、注册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事故的试验、检验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试验、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资格认定证书,该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具虚假试验、检验报告的检验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试验、注册检验工作。(国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