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对虫草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
中国医药报 2009-08-20
据新华社讯 虫草收购即将实行许可证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再申办虫草收购许可证明。这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正式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
冬虫夏草是分布在海拔2800米至5400米之间高寒草甸中的一种中国特有珍稀生物。它与野生人参、鹿茸并称为“中国三大名贵中药材”。近年来随着市场价格的不断攀升,虫草成为西藏一些农牧区增收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由于虫草交易市场不规范,出现了诸多问题。对此,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期正式颁布了《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对虫草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非法交易行为。
《暂行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暂行办法》首次明确规定,虫草收购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购虫草的,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经营虫草项目的营业执照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虫草收购许可证明。农牧民从事虫草收购活动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虫草收购许可证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已经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再申办虫草收购许可证明。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无证收购虫草将被严处。未取得虫草收购许可证明收购虫草的,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虫草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从事虫草收购活动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