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应完善个体行医政策

中国中医药报 2010-06-17

纵观国家对中医个体行医的政策是有其发展和完善过程的。1980年卫生部就个体开业行医问题规定:下列三种情况可允许申请开业:一是过去领有开业执照,现无工作,仍能继续行医者;二是因各种原因,目前未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的中医(包括民族医)、西医、助产士和牙科技工;三是一部分原在国家或集体医疗机构工作现已退休的医生、助产士和牙科技工。

同时还指出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开业:一是现在国家或集体办的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务人员,二是国家培养的医务人员不服从分配者,三是农村生产大队的赤脚医生(注:赤脚医生现相当于乡村医生或卫生员)。但在某些经济贫困、群众居住分散的地区,成立医疗机构有困难,也可考虑根据当地的需要,允许经考核合格的赤脚医生个体经营,以解决群众的看病吃药问题。这个政策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于新形势的发展。比如对确有专长而没有学历者,对没有工作的中医院校应届毕业生,对公立医院中有能力多处行医,传播技术者都没有具体的政策。

而今,在《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明确指出: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由此可见,国家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正在逐步放宽中医个体行医的政策。面对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大好局面,中医人除了等政策、等投入、等支持之外,更应从自己做起,学经典、重临床、练特色。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才能在机遇来临时水到渠成。(蓝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