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实施
中国中医药报 2010-06-30
●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以中医药服务为主
●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床位数不少于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配备中医师
●对设置中医馆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本报讯 (记者张 聪)为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由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将从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规定,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市、区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每年10月22日设为中医药宣传日。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服务。
《条例》要求,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的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一级综合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中医师。
据了解,深圳市作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开展中医坐堂诊所的试点城市之一,将在国内率先依法设立中医馆和中医坐堂诊所。《条例》对设置中医馆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有3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以及相应的设备和诊疗器具;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的中药营业区、诊疗室、候诊室;中医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取得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4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和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各一名,两名以上护士,一名以上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人员,每个科室至少有一名中医师。
药品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诊疗室;医师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根据《条例》规定,中医馆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办理执业登记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及其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西药,不得开展手术治疗,否则将处以一万元罚款;如逾期不改,将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外,为更好地保护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条例明令禁止非医疗机构以“中医治疗”为名义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经营活动。违者将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