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到医院兼职不妥

中国中医药报 2010-07-07

“难易相成,高下相倾”,强弱也是个相对概念。在医疗纠纷中,医院碰上“职业医闹”很被动。就此而言,寻求警方的特别保护似乎情有可原。

早在2007年,福建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14家医院,就聘请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防止“职业医闹”及处理解决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此事当年曾引发全国舆论热议。及至今年两会上,90位医卫界全国政协委员分两组讨论政府工作报告,针对“改善医患关系”这一点,大家不约而同地向“医闹”开炮,认为这次医改方案中,没有公安部门的参与,是“缺项”……可见,医院与警方联袂登场,已经成为某些决策理念中的常态。

但笔者以为,警察当副院长,即便是无薪的虚职,恐怕也绕不开这样几个疑问:一者,就法理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2条第10款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即便宣称无薪金待遇,如何能撇清利益关联?二者,“保障良好的医院治安环境,为医生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服务质量提供保障”,这是警方的天职,换言之,有没有这个“副院长”一职,警方对矛盾纠纷的处置态度与方式都不应有什么变化。正如有些专家担忧,拥有了副院长和警察双重身份之后,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其身份首先是警察还是副院长?他们在处置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时,会不会倾向于维护医院的利益,又如何保证执法公正?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医闹”之所以成为职业,根源在于医疗纠纷处置的实用主义倾向,事故处理机制不健全、医疗行为缺乏透明度、医患之间缺乏沟通与互信,以致患者的话语权时不时地需要借助“闹”来表达。形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等非正常矛盾缓解态势,给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价值信号。应严格区分“医闹”与正当的患者维权,医疗机构在问题解决中应公开、公平、真诚,越是冀望强势干涉,越是适得其反。

有理不在声高,是非对错总有其内在判断标准。眼下而言,医院最缺的也许不是警察,而是心平气和调解纠纷的“马大姐”。(邓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