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采购要防“药价虚低”
中国中医药报 2010-09-16
□ 张铁鹰 山东省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有些地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出现的“超低价中标”现象,中国中药协会9月9日呼吁,药品价格制定要充分考虑药品最基本的成本。(9月9日《北京晚报》)
应该说,政府在限定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时,是充分考虑到药的生产成本的,不过,中国中药协会的这一呼吁,还是很有意义。因为它提醒有关部门,要注意在遏制药价虚高时,防止出现“药价虚低”。
药品以超低价格中标,是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比如前不久,某地的一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某品牌板蓝根颗粒的报价为2.35元。一大袋板蓝根颗粒内装20小袋,如果厂家以2.35元中标,则意味着一小袋板蓝根颗粒的采购价不到0.12元。这一报价不能不令其他板蓝根颗粒生产厂感到震惊,因为按照药典标准核算,生产一大袋板蓝根颗粒,仅原辅料的成本至少就得3.7元。
以超低价格中标,如果厂家不是“恶意中标”的话,那这样的中标毫无意义。因为厂家不可能赔本生产,即使中了标,也可能无法按要求供货。
问题在于,以超低价格中标的企业,极可能会按协议向各医疗机构供货。为了赢利,厂家只得在生产标准上动脑筋,以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一是原料以次充好。如某厂家消炎利胆片的报价是1.5元,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销售价在9元以上,厂家中标后,便极可能考虑用质量较次的原料,来生产消炎利胆片。二是降低药品含量。药品标准中规定了每一种药品的成分及其含量,如果成分减少或含量不足,则药品的疗效必然降低,这就会影响临床疗效。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于遏制“药价虚高”的作用已经显现,但是,集中采购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降低药价,还应为了保证药品采购的规范,保证药品的质量,如果在遏制“药价虚高”的同时,药品采购走向了“药价虚低”,则药品集中采购的结果还是无法令患者满意,并最终影响集中采购的公正性。所以,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能将报价低作为唯一的考虑因素,对于报价超低的药品,招标时要警惕,以避免中标后不供货或降低标准生产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