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签署医药卫生合作协议 中医药成为交流合作重要内容

中国中医药报 2010-12-23

本报讯 (记者黄 心)12月21日,海协会与海基会在中国台北签署《海峡两岸医药卫生合作协议》。《协议》明确,双方将就中药材品质安全保障措施、中医药诊疗方法研究、中医药学术研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两岸中医药学者普遍认为,协议有助于两岸在中医药领域建立起统一标准,两岸中医药交流合作将步入更广阔的“新天地”。

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医药品和中药材的安全管理、传染病防治合作、临床试验及医药研发合作、紧急医疗救治5个部分。

在中医药研究与交流及中药材安全管理部分,双方同意进行下列合作:一是中药材品质安全标准及检验方法的交流合作;二是相互协助中药材检验证明文件查核及确认。

双方同意采取下列措施,保障输往对方的中药材符合品质安全要求:输入方应及时通知输出方最新制度规范、检验标准、检测方法及限量要求,并由输出方转知相关机构及企业,要求企业对输往对方的中药材,依输入方要求取得检验证明文件,保证品质和安全;输出方应对申报输出的中药材实施检验,并对输入方多次通报的品质安全不合格项目,根据需要实施密集输出检验。

双方同意建立两岸中药材重大的安全事件、不良反应及品质安全问题通报及协处机制,并妥善处理。双方同意共同商定中医药研究与交流优先合作项目,建立交流平台,积极举办交流活动,促进中医药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