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黑熊养殖取胆
中国中医药报 2011-03-30
本报记者 冯磊
一场关于黑熊保护与利用的争论正不亦乐乎。
今年两会前夕,部分动物保护组织对我国养殖黑熊取胆提出意见,并拿出了所谓“虐熊”的照片、认为养熊取胆属于虐待动物,应当取消中药熊胆粉的应用。综合其观点有三,一是养熊取胆涉嫌虐熊;二是认为熊胆不是必备中药,应当禁止使用;三是即使必须使用也完全可以用其替代品。事实果真如此吗?
2011年3月21日,中华中医药学会和中国中药协会共同主办的“珍稀药用资源保护利用与中医药发展战略专家座谈会”召开,来自相关政府部门的领导及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动物学会的专家共同为珍稀药用动植物的保护与开发“把脉”。
专家认为,对珍稀药用动植物应当“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持续发展”,主张停止使用熊胆粉的提法是不现实的,一旦实行将影响到中医临床尤其是某些危重病人的需要,也不利中药产业的发展,应理性看待。熊胆所特有的药用价值仍不可取代,相关替代品的研究仍不成熟,需要进一步探讨。
在药用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大潮中,被称为“药中黄金”的熊胆粉正在经历着是与非的煎熬。
目前采集胆汁的方法大大改善
1989年,黑熊被归为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猎熊取胆从此结束。但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要求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朝鲜发明的“活熊取胆术”正是在此前后传入我国。
所谓“活熊取胆”,即通过手术的方式将黑熊的胆管或胆囊造瘘,此后通过瘘管将胆汁引出。由于当时技术的落后,主要采取“异物”制造瘘管,造成了熊的痛苦,动物保护者诟病的也主要是这段时期的此种方式。
20世纪90年代中期,出现了“无管引流”技术。这种技术并不采用“异物”制造瘘管,而是用取自黑熊腹部内的组织造瘘。1996年,国家林业部出台《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养殖企业必须使用“无管引流”技术采集熊胆,这大大减轻了黑熊的痛苦。
中国科学院动物所研究员、中国动物学会兽类分会秘书长李明认为,“动物保护者所说的虐熊并不符合现实,他们所指的那种方法早已废弃不用。”李明先后参加了2005年、2006年我国黑熊养殖情况的全国性普查与核查,对黑熊的生存状况颇为了解。
“炒作者利用了老百姓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等,以颇具煽动性获得关注度。”李明说,大的养殖厂基本杜绝“异物”瘘管引流。
中国科学院动物所黄乘明研究员说,这就像拿出一张20多年前照片来说现在的事情,某个人拿你20多年前的照片说你现在怎么还穿开裆裤,这是很荒唐的事情。
国外指责我国虐待黑熊的声音由来已久。2008年,中国中药协会曾经派3名专家到荷兰参加国际濒危物种保护条约协议会议,在这个会议上,与会者见到了和现在网络上类似的照片。
“采用创新的医学造瘘技术后,采集黑熊胆汁的过程熊基本没有感觉。”中国中药协会会长房书亭多次去正规的养熊场调研,“近些年来,我没有再发现如图片中虐熊的现象。”
北京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文化研究与传播中心主任毛嘉陵指出:“关于熊胆的争议,不仅仅是个学术问题、一个技术问题,更是文化观念问题。” 真实的养熊取胆是什么情景,这需要信息的通畅,但大众仍不知晓。
熊胆粉的临床作用确切
目前不可替代
有研究显示,猪和鹅的胆汁和熊胆的成分相似,建议使用其进行替代。但此类研究尚待完善。
“人们都说中药的疗效大不如前,这是有客观因素的。”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院长王耀献表示,过多使用人工种植药材和人造代用品,在治疗某些疾病时疗效确实下降,使用代用品要通过扎实研究。
北京中医药大学高学敏教授指出,熊胆到底有多大作用,是不是可以由其他药品完全替代?这还需要研究证实。以牛黄为例,虽然有人工牛黄粉等替代产品,但其疗效还是比天然牛黄差。
据了解,熊胆粉是中成药的重要原料,与其相关的疾病涉及冠心病、肺炎、肝炎、胆囊炎、高热等方面。
“熊胆作为中药广泛使用,从现阶段来说,完全取代还不可行。”高学敏表示,社会上认为熊胆粉可有可无的说法没有依据,要想真正找出熊胆粉的替代品,需要做好顶层设计,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各种含熊胆粉的药都要做对比分析,要一步步来。
有资料显示,含有熊胆粉的中成药有123个,涉及180多个厂家,已经形成了相关产品的产业链。
高学敏说,从产业的发展讲,如果突然断了货,不仅给患者的治疗带来危害,也给中药发展带来损失。中药经过两千多年的临床选择,中成药配方有其合理的地方,无论从临床需要、产品需要,熊胆都需要稳定、合法的来源。
“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节约。”中日友好医院副院长姚树坤认为,国家应当支持关于熊胆的基础性研究,进而保护利用,要把珍稀的品种用在国家精品药上。
濒危药物在临床上发挥很大的作用,为何不被认同?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药房主任曹俊岭认为,缺少数据是软肋,中医药是经验医学,其效果一直缺少数据,如果正反双方都有数据支持,该不该取消自然明了。
珍稀药用资源
的保护和利用要形成良性循环
珍稀药用资源是中医药发展重要的资源,长期以来,如何按照国际公约,特别是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和发展、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提高人工养殖的水平,促进中药产业的发展,是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内外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
“濒危药用资源保护的目的是使其不再濒危,银杏的保护就是典型的例子。”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刘张林指出。
“现在我国一共记载濒危物种358种,其中药物168种,占到53%,中药发展不能建立在濒危物种上。”中国中医科学院副院长黄璐琦表示,针对珍稀药用资源保护,要摸清家底,搞好普查,大力发展人工种植和养殖,同时进行类同品的开发,以适应工业化生产。
“没有利用就没有保护,二者要形成良性循环,我们对濒危物种保护和利用,也应该以创新和发展角度来应对。”房书亭说,“我总感觉有一种悲哀”,一方面我们在讲大力扶持和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大力发展中药事业为人民健康服务,另一方面我们阵地越来越小。药材价格上涨、中成药价格下降,物种的问题限制某些中药品种正常发展,使我们赖以治病的药物范围越来越小,这样下去将来很可能就用很有限的几味药保障13亿人民的健康。
“我们既要发展,也要保护,但是绝对不能走两个极端。”黄乘明说,绝对保护,我们就不能穿皮鞋、用皮具;绝对发展,环境破坏的后果就是人类消灭自己,“我们都不愿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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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条文
(1988年发布,2004年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