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文件被打入冷宫河南药品招标公开"顶牛"

2005-07-05

部门利益压倒国家政策

尽管已经到了甚至过了采购药品的周期,但新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却迟迟不能开展,河南省郑州市的多家医院不得不在焦急中继续等待。

这些医院面临的处境与一份文件的命运密切相关。

2004年9月23日,卫生部等国务院6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320号文件),对当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然而,9个月之后,320号文件依然滞留在河南省卫生厅,不转发、不执行。

对此,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员解释:该厅在同省里的有关部门会签文件的时候,由于打算把“四位一体”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新模式(以下简称“四位一体”)和320号文件一并贯彻下去,没有取得其他部门的共识,所以一直未能真正转发320号文件。

有关部门并不认同这种说法,一位工作人员说:“从根本上讲,‘四位一体’和320号文件是背道而驰的,甚至还违反《招标投标法》。”

“四位一体”究竟是什么?据河南省卫生厅纠风办主任常子伟介绍,“四位一体”就是指“决策、监督、管理、服务”一体。河南省卫生厅有关文件显示,推行“四位一体”的关键所在就是,各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自行成立药品招标经办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办”),进行收费服务,全程运作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而320号文件明确规定,药品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以确保招标代理机构的中立和公正。《招标投标法》也有相应条款。

河南省卫生厅滞留320号文件,并要求以省辖市为单位,在2005年6月底前,在全省实行“四位一体”。

同时,省卫生厅将这一要求写进《卫生系统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纠风工作重点整改方案》,并于今年5月印发各省辖市卫生局及省直单位。

违规机构违法收费

之所以要成立“招标办”,而不用中介机构,河南省卫生厅纠风办主任常子伟给出的一个理由是:中介组织无法解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期的监管问题,如医院回款不及时、企业违约不配送等。

实际上,根据有关规定,招标后期的监管是卫生行政部门的本职工作。

郑州市卫生局的黄大中认为,招标后期的监管如果到位的话,回款、配药的问题都能解决,他同时提出:“卫生行政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这两种角色不能混了,否则,这场游戏还怎么进行呀。”

按照有关规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是负责该省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之一。该局药品流通监管处徐永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卫生系统成立“招标办”的问题,他们正打算和省纠风办联合发文进行制止。

“招标办”进行收费服务的理由是:“招标办”按品种收取管理服务费,低于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然而,多数企业并不“领情”。某公司负责人说:“以安阳市为例,每个中标品种收200元,对品种单一、交易额大的企业来说是好事,对品种丰富、尤其是药品经营企业来说,就成了沉重的负担。”

管理服务费到底是何名目呢?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处副处长路大建明确表示:“我们没有对任何部门批准过这种管理服务费,如果收了,那是违法。对于安阳的问题,我们已经在物价部门内部通知其纠正。”

或许正是出于上述原因,目前洛阳市正在开展的药品招标,已不再“按品种收取管理服务费”,而是“按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价管(2004)2363号)规定的中标品种合同总金额的费率”收取“招标服务费”。

但是,上述文件中只有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而没有“招标服务费”的相关规定。路大建处长介绍说:“我们的文件规定得非常明确,两种(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收费都是针对中介(机构)的,不是中介(机构),不得收费。”

记者同时看到,该办公室收取招标文件费时开具的是“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而不是通用的商业发票。

是“创新”还是利益寻租

卫生部规财司有关人士告诉记者:“320号文件具有强制性,是必须贯彻执行的。”

使各方担忧的是,卫生行政部门在推行“四位一体”中进行利益寻租。

一位参加了安阳药品招标的经营商告诉记者,他代理的几十个品种,在和生产厂家沟通时,对方要求全部按废标处理。原因在于,“同一个品种的药品,竟然有十几家企业同时中标,就是说要想真正进入医院,还要经过二次竞争,付出高昂的成本,谁受得了?”他说。

某企业负责人一语道破天机:“让十几家企业的同种产品同时中标,(招标办)无非是想多收取管理服务费,并给医院创造利益寻租的空间。”

一位业内人士介绍,如果落实320号文件中“以剂型招标”等规定,完全能够规避上述问题。

其实,即使在卫生系统内部,也并非完全认同省卫生厅的做法。濮阳市卫生局纪检书记王矩鹤毫不讳言自己的观点,他说:“创新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政策,如果谁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岂不乱套了。在实行‘四位一体’的问题上,我们局只有一个立场,违法违规的事坚决不干。”

一位参与制订320号文件,但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河南省曾经对全国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做出过贡献,但目前出现的这种情况,实际上是走了回头路。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按照320号文件认真贯彻执行。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招标文件费每份(套)最高不得超过150元。

十一、除招标文件费和代理服务费,严禁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向投标人收取任何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服务费用。药品招投标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经办机构要求招投标当事人履行登记、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条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营业执照,具有从事招标代理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与开展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业务人员数量。

在上述业务人员中,应具有占职工总数15%以上的具有药事法律知识和药学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与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及与从事药品招标相适应的专家库;

(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要求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条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在承办药品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出示其资格证书。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检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

(三)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委托不具有药品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无效,其经济损失全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非法代理药品招标采购的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有垄断行为,限制其他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