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托管”的降价功能不宜夸大
2006-02-17
2月15日,南京市2006年卫生工作会议召开,会上传出消息,2006年全南京市近200家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将试水“药房托管”,以后,三级医疗机构可能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开。此外,今年南京市将新增8家惠民医院,新增医疗费用70%以上投向农村,狠抓卫生行业中的不正之风,采取多项措施彻底解决普通老百姓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2月16日《金陵晚报》)长期以来由于医药一家,使得药品收入成为了各大医院创收的主要手段。巨额的利润使药品购销环节中藏污纳垢,成为医院滋生回扣和其他医疗不正当行为的温床。
为此,2006年南京市近200家的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将试水“药房托管”,即在医院药房产权和药房职工人事关系不变的大前提下,医院将药房委托给医药企业经营管理,接管企业必须保证医院的临床用药供应,并且将药房的药品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给医疗单位。
单从“医药分家”的角度看,“药房托管”这种方法值得期待,因为这种管理有助于使医疗机构和药房分家,可以适当地切断不规范的药品购销行为,从而可以适当地降低老百姓购买药品时的费用支出。据报道,南京市雨花台区所属的5家二甲医院在政府主导下试行“药房托管”,使药价的确降低了一定比例。
有人据此总结出“药房托管”的五大优点:一是切断了医疗处方和药品销售之间的直接经济利益关系,药品销售中一直存在的不正常现象基本杜绝;二是药房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大大提高;三是降低了医院的药品风险;四是保证了医院的药品利润率,节省了药房人员的经费支出和资金占用;五是让前来就诊的病人得了实惠,降低了医疗费用。显然,从以上五大优点不难看出,一些人对“药房托管”的降价功能有一种不切实际的期待。我以为,人们对“药房托管”的降价功能不能抱过高的期望。
从“药房托管”的定义不难看出,“药房托管”只是使医院对药房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上实行分离,药房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医院,只是经营权、管理权等交给了药品托管单位。这种关系就注定了“药房托管”只能是医药分家的一种过渡模式。如果政府相关配套政策缺乏甚至滞后,指望“药房托管”真正解决药价高的难题实在是难上加难。首先,药房托管以后,医院与托管单位间其实仍然存在利益分配的关系。只要利益关系存在,无论是药房所有者还是经营者,都希望卖药的利益越多越好,药品降价的空间仍很难出现。
其次,药房托管以后,医院与药房在形式上的确分离了,医药代表不再直接跟医生发生关系,但是因为存在上述利益关系,且托管单位承担经营权后同样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如果无利可图,谁会发神经去亏本“托管”?
因此,药品经营的问题仍然存在,只不过是依附在药品上的利益链的组成有所变化,从“医药代表———医药分家的大方向下逐步解决。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思想仍会迫使托管单位向医药代表与医院“献媚”甚至“曲腰”,药品价格虚高的顽疾仍无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