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联合通知预防传染病境外传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2005-07-12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胡文华报道 近日,卫生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民航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并实行疫情通报、健康告知、旅客健康巡查、传染病人交接、传染病定点医疗等制度,完善各种防控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境外输入和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通知要求,国内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后,疫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除向卫生部报告外,应当及时向当地的铁路、交通、检验检疫、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疫情。交通工具上发生疫情时,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除在各系统内逐级上报外,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在医疗活动或入境检疫中发现输入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卫生行政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在12小时内相互通报疫情。
境外传染病疫情可能对我国造成影响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除及时向卫生、铁路、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境外疫情以及相应对策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前往疫区的人员提供有关疫情信息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咨询服务,必要时可提供预防性治疗药物及预防接种。
通知规定,传染病流行期间,在往返境外疫区和驶离国内疫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上,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要建立旅客健康巡查制度。发现旅客中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的病人,交通工具负责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到达地或始发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报告,需要车、船、飞机在前方港、站临时停靠时,国家质检总局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交通工具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旅客办理登车、船、机手续时,检疫部门或卫生部门认为存在传染病传播可能的,应劝阻其登乘交通工具,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