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成药处方中使用人工麝香须明确标注
2005-07-12
据中国医药报北京讯 记者张国民报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出《关于中成药处方中使用天然麝香、人工麝香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使用人工麝香的品种,自2005年9月1日起,其新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中的[成分]或[主要成分]项下必须明确注明“人工麝香”,并将该品种的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005年9月1日前已印制的药品包装、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可以继续流通使用完毕。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天然麝香、熊胆粉等使用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将需要天然麝香、熊胆粉的中成药品种和企业名单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了需要使用天然麝香的中成药品种名单以及关于熊胆粉使用问题的意见,并将意见通报国家林业局。根据该通报意见,今年6月24日,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2005年第3号公告,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凡生产、销售的含天然麝香、熊胆粉成分的中成药全部实行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制度。
《通知》要求,对于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含有麝香,但该品种或该品种的生产企业未列入第3号公告的,将处方中的麝香以人工麝香等量投料使用。国家药典委员会应按照上述规定统一组织含天然麝香、人工麝香品种的质量标准修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