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项措施规范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11-06
日前,山西省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太原市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加工管理。该《办法》提出四项具体规定。
一是规范委托配制变更行为。委托配制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变更必须到药监部门办理。
二是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应承担的责任。
三是规范制剂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所配制制剂必须使用经药监部门备案的标签和说明书。
四是加强配制记录的完善,掌握委托配制情况。受托方和委托方每季度须将委托加工情况表上报。